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因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已生效征收补偿协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我所律师代理被征收人一方获得胜诉。
原告吕某在山西省某县拥有一处房屋,已居住使用十余年。2018年,当地县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原告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后,先后向其下发了《房屋评估单》及《房屋征收明细表》,最终于2019年7月与原告正式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等共计71万余元。签约后,原告依约将房屋腾空移交,指挥部也出具了《房屋腾空验收移交确认单》,房屋随后被拆除。
然而,在补偿款支付阶段,突有案外人对房屋所在土地提出权属异议。县政府遂以此为由,长达数年拒绝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本所律师将县政府诉至法院。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以一纸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为由,单方面拒绝履行已经生效、且部分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行政协议。我们的代理策略从行政协议的契约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展开了有力论证:
一是明确行政协议的履行规则。 我们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庭指出,行政机关对征收房屋的权属审查义务应当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完成。对于权属能够确认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权利人签署补偿协议;对于权属不能确认的,则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非搁置处理。法律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在已确认权属、已签约、房屋已拆除的情况下,再以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履约的权利。
二是厘清第三方的权利救济路径。 我们向法庭指出,即使案外人对权属存有异议,行政机关也应先行向协议约定的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案外人如确有权利主张,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确权争议,再向实际领取补偿款的主体主张返还。行政机关不能以担心案外人主张权利为由,成为拒绝向已被确认的合法权利人履约的正当理由。
三是坚守诚实信用的底线。 庭审中我们强调,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带头恪守契约精神,不得随意毁约。行政机关因案外人信访等渠道提出的异议而拒绝履约,既违背了程序正义,更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责令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案涉补偿协议,向原告支付全部补偿款项。本案彰显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契约必须信守”的法治原则,为同类“签约易、履约难”的征收补偿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