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恶意转让——公司债权人维权胜诉案(张凯星篇)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追索案件,我所代理债权人一方,成功穿透追及恶意转让股权的数名前手股东。

原告某家具公司对苏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一笔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债权,金额为42万余元。该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苏商科技集团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苏商科技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在债务形成后、诉讼期间,其股东尹某、吴某将全部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天津某公司及江苏某公司。而在此之前,原始股东王某、许某也早已将股权以0元转让给了尹某和吴某。上述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有股东均未实缴出资。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代理难点在于,如何在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实现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并追究已经退出公司的前手股东的补充责任。我们的代理策略贯穿了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和司法裁判精神:

一是成功触发“出资加速到期”机制。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证明苏商科技集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其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

二是锁定历次股权转让的“恶意”性质。 通过梳理时间脉络,我们向法庭清晰地展示了历次股权转让的异常之处:原始股东的转股行为发生在原告债权形成之后、诉讼之前;现股东的再次转股行为更是发生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全部股权均以0元对价转让,且发生在公司已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的背景下,构成了典型的恶意逃废出资义务行为。

三是精准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我们援引新公司法关于“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成功将四名前手股东(王某、许某、尹某、吴某)全部纳入责任链条,使他们分别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按转让顺序层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名前手股东对各自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层层承担补充责任。本案是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成功追究多次转让链条中所有前手股东责任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和示范意义。


发布时间:202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