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本所代理金融机构成功维权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某贷款公司对李某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名下一套涉案房产进行了司法查封。然而,在贷款公司等待法院依法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时,却发现该涉案房产已被另案法院判决过户至案外人张某名下。
经调查,该另案系张某起诉李某及李某配偶,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李某等人在诉讼中自认张某主张,法院遂在未通知贷款公司参加诉讼、未查明涉案房产已存在抵押权和司法查封的情况下,径直判决将房产过户给张某。贷款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揭开另案诉讼的“面纱”,并证明该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一是锁定程序瑕疵。 我们首先向法庭明确指出,贷款公司系涉案房产的合法抵押权人,另案判决的处理结果直接关涉到抵押权能否实现,贷款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明知或应知涉案房产存在抵押和查封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贷款公司参加诉讼,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是揭露实体错误。 根据《物权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另案判决在抵押权未涤除、司法查封未解除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将房产过户,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了实体处理结果的重大错误。
三是揭示虚假诉讼线索。 我们通过审查另案卷宗发现,张某与李某系同乡朋友关系,李某在抵押权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对张某的诉请全部自认,且双方及代理律师在贷款公司与李某的执行案件中均未提及房产存在权属争议,行为反常。我们据此向法庭合理质疑,另案存在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重大嫌疑。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抵押权。本案是运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破解“虚假诉讼”阻碍执行的典型案例,对金融债权保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