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他人注册商标用于自身工程宣传——“反向假冒”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闫家喻篇)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是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曾为某体育中心的滑冰场项目提供并安装了整套制冰设备,设备上均贴附有A商标。B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包商之一。

事后,权利人发现B公司在商业宣传中,将该项目使用的制冰机组等设备上的A商标去除或遮盖,并贴附上自己的B商标,将上述工程作为自己的成功案例进行推广。权利人遂委托我们代理此案,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明B公司实施了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的行为,且该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主体的锁定:我们最初依据的是相关合同文件,但合同双方均为域外公司。我们成功论证,商标侵权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与被诉侵权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应独立获得保护,从而破解了对方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行为同一性的证明:对方辩称其使用自有技术对设备进行了全面改造,涉案设备已是新产品。我们通过提交原始合同、设备图纸、现场照片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原设备系整机提供,B公司仅进行了管线连接等辅助工作,未改变设备主体结构和性质,从而有力驳斥了对方的观点。

侵权行为的固定:我们申请了诉前证据保全及现场勘验,法院在项目现场发现,制冰主机上的原权利商标被新商标贴纸覆盖,边缘处仍可见原商标的蓝色底色;室外冷凝器外壳漆面平整光滑,无人为撕毁痕迹,系被人为整体重新喷漆覆盖原商标。通过公证取证和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我们清晰地证明了原设备上的商标已被遮盖,且被贴上了新商标,而室外冷凝器上的原商标也被人为去除。

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的行为割裂了权利人与自己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对设备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此案对保护设备制造商的品牌形象、规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移花接木行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发布时间:202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