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租赁困局破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闫家喻篇)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涉新冠疫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其名下拥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商业街的多处房屋。20214月,出租人与承租人A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出租给A某用于宾馆经营,租期十年,年租金136万元,押金34万元。合同签订后,A某投入巨额资金对租赁房屋进行了酒店装修改造,并加盟品牌酒店经营。

合同履行期间恰逢新冠疫情反复,A某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了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人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A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出租人的全部诉请,认定A某屡次欠付租金已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判令解除合同并腾退房屋。A某不服,委托本所律师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出租人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等诉讼请求,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疫情影响下,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我们的代理策略紧扣最高法院关于涉疫情民事案件的司法政策,层层递进地展开论证:

一是精准适用最高法院疫情司法政策。 我们向二审法院重点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即“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A某经营的酒店行业正是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其迟延支付租金系疫情冲击下的被动结果,而非恶意违约。

二是客观呈现履约事实。 我们向法庭阐明,A某在履行合同期间虽存在迟延给付租金的情况,但并未停止履行,始终在持续筹措资金支付租金。尤其在一审及二审期间,A某已足额支付了租金,进一步印证了其继续履约的诚意和能力。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租赁关系具备继续存续的合理基础。

三是充分考量利益平衡。 本案租赁合同租期长达十年,A某为酒店装修投入了巨额资金。如果机械地以迟延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不仅将使A某前期投入血本无归,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持合同的效力,保障酒店继续经营,是兼顾双方利益的最优选择。二审期间A某同意补偿出租人10000元,亦体现了对出租人实际损失的合理关照。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出租人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案是疫情特殊背景下,司法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条件、维护交易关系稳定、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的典型案例,也为同类涉疫情租赁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发布时间:2026-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