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盖章于借条“借款人”处的性质认定——民间借贷再审翻案典型案例(闫家喻篇)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标的额8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A向借款人B(已故)出借款项,借条末尾借款人处除有B的签字外,还盖有C公司的公章。借款到期后未获清偿,A遂将C公司及B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C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原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仅凭公章不足以认定C公司为共同借款人,驳回了AC公司的诉讼请求。A不服原审生效判决,委托我们代理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法律评析

本案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过程中,我们作为A的代理人,重点围绕盖章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实际用途“C公司后续行为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从文本和常理分析:C公司公章压在借款人三字之上,表明了其具有明确的共同举债意思。我们主张,这并非简单的对抵押物的确认,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从款项用途和关联性分析:通过艰难调查取证,并在再审中成功向法院申请调取关键银行流水,最终查明案涉借款中的绝大部分(705万元)均流向了C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这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审判决的根基。

从后续行为印证:C公司曾用其名下房产为本案借款利息提供冲抵,该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借款人身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最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C公司公章压在借款人上方,且大部分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改判C公司对8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历时数年,过程曲折,最终通过再审程序成功翻案,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代理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抽丝剥茧、深挖证据,精准运用法律、不懈追求司法公正的专业能力与坚韧精神。


发布时间:20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