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曹婧篇

一、案情简介

1.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李某(父,2022年12月去世)与蔡某(母,2019年4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一子被告李某一、一女原告李某二。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李某二认为,父母去世后,其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被告李某一未与其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且长期控制父母名下的主要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依法享有父母夫妻共同存款的二分之一份额共计309854.43元,包括但不限于父亲名下57万元定期存单;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依法享有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某处房产售房款58万元的二分之一份额,即290000元;

3.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为典型且复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争议:母亲蔡某2019年去世,原告于2025年起诉。被告主张原告要求分割母亲遗产的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2)遗产范围界定:核心争议在于58万元售房款及57万元的定期存单在父亲李某生前即被转移至被告及其配偶,究竟是父亲生前的合法赠与(不属于遗产),还是被告利用便利条件擅自转移的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追回并分割)。

3)赡养义务与分配比例: 被告主张其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主张70%);原告则认为双方均尽到了赡养义务,且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均等分割。

4.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二给付原告李某一遗产折价款247,883.53元,并返还其应继承的母亲的遗产96,000元,合计343,883.53元。同时,法院认定原被告均对二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被告李某一因与二被继承人一同生活,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多分遗产的考量因素,但因被告存在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最终按照40%与60%的比例分配,未支持被告70%的分配主张

二、法律评价

本案是一起涉及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生前赠与行为认定、以及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关系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代理律师的办案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诉讼时效:代理人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于遗产属于共有状态,未经合法的继承程序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人之间并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提出原告继承蔡某遗产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遗产范围:

被告辩称58万售房款和57万定期存款是父亲李某生前的“自由处分”或“对孙子的赠与”,不属于遗产。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对此,代理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本案的关键证据在于,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58万元售房款及57万元定期存单的银行取款凭证和影像,证明上述款项均为被告及其配偶转账或者支取,当庭指出被告“不清楚谁支取”、“是父亲办理的”等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构成了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法官对被告整体诚信度的判断,也为原告确认遗产范围、主张被告系擅自取款、隐匿遗产的行为奠定的坚实的证据基础。

2)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代理律师首先明确,涉案房产和存款均形成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其中50%的份额(29万房款+28.5万存款)立即成为母亲的遗产,由父亲、原告、被告三人共有。父亲无权单独处分属于母亲遗产和原告继承权的部分。

3)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被告“赠与”的主张,代理律师明确指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需要赠与人(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被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赠与协议、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仅凭“亲情给予”无法构成法律上的赠与。

对于57万元的定期存单,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570,000元款项系李生前赠与”。

但对于售房款58万元,因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该58万元被用于被告儿子即二被继承人的孙子购买房屋使用,且法院分析认为58万元转款时间距离李某2022年12月死亡长达两年时间,现无证据证明,李某就上述购房款向被告及其配偶、儿子主张权利,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被告擅自支取,由此李某出售房屋的款项赠与被告,用于了其儿子购买房屋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由此法院认定,上述李某出售房屋所得款项58万元已于其生前处分完毕。虽然法院依据“高度高弹性”,部分支持了“生前处分”的事实,但代理律师成功主张了父亲无权处分属于原告的遗产份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96,000元。

3.关于“赡养义务”与“多分遗产”的关系

被告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有证人证明其照顾较多,主张多分遗产(70%),原告无法否认这一事实。

代理律师采取了“不否认、但削弱”的务实策略:首先,承认被告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否认被告尽了赡养义务;其次,强调原告亦尽到赡养义务,重点举证原告在父母多次患病期间联系医院、安排手术、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关键时期的赡养行为,证明原告并非“未尽义务”;最后,引入“恶意转移遗产”情节援引《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43条,主张被告恶意转移、隐匿遗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少分遗产。这一策略虽然未被法院直接用于剥夺其继承权,但有效平衡了被告“多分”的主张,法院最终判决“酌情多分”,按照40%和60%的比例分配,未支持被告70%的诉求。

三、 律师简介

曹婧律师,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

执业经历:曹婧律师自2016年毕业后,先后担任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金融公司法务工作,具有7年企业法务工作经验,任职期间处理大量诉讼及非诉业务。后加入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并于2025年成为正式执业律师。曹婧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执行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


发布时间:20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