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雇主责任比例与损失精准核定案(张凯星篇)

一、案情简介

20225月,原告赵某经人介绍到某高铁站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工作次日,赵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脚下木跳板突然断裂,从约两米高处摔下致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赵某右肘关节功能丧失构成伤残。赵某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承包该项目劳务分包工程的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全额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本所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代理此案。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主责任的认定、原告自身过错的认定以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我们的代理思路精准锁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划分各方责任比例。 我们向法庭指出,A公司在开工前已向施工人员提供了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工具,并要求现场负责人做好安全监督。原告赵某事发时虽配有安全带,但未按规定将安全带的安全绳系到施工脚手架的架体上,导致木跳板断裂时直接坠落摔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在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绳的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二是成功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针对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申请法院委托原鉴定机构对原告进行重新查体鉴定。经我方努力,重新鉴定将原告的伤残等级从最初的八级降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从30%降至20%,直接减少了原告可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

三是精准核定各项损失数额。 针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我们逐一核对证据,指出原告未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及具体行业,应参照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期、营养期等亦应按照鉴定意见合理区间酌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多项代理意见,判决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扣除A公司已垫付的51350余元医疗费、保险理赔款后,A公司仅需再赔偿约14.8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过精准的过错责任划分和严谨的损失核定,为用工单位有效降低了赔偿金额,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