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贺子旋篇

一、案情简介

2022年下半年,天津某勘测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从河南某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承包了该市河道防洪治理工程可研至初设阶段勘察设计项目。三年后,河南某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主张其实际完成了该项目的测绘和地质勘察工作,将天津公司和水利局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支付其勘察费6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1、天津公司与河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2、水利局作为项目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本所律师作为被告天津公司的代理人,应诉思路为确认天津公司与河南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两者不存在合同关系,驳回了河南公司的诉请。

二、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河南公司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天津公司主张权利。本所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据,成功证明天津公司与河南另一家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作框架协议书》,河南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始终未披露其真实身份,天津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河南另一家公司员工,且双方从未就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

本所律师着重论证河南公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其与河南另一家公司的口头约定属于无效的多层转包关系,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也不应适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规定。

本案成功运用证据链构建和法律适用精准分析的专业技巧,通过完整呈现项目合作层级关系,精准辨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差异,有效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律师简介

贺子旋律师,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年限5年,专业领域:金融保险、建设工程、劳动人事。曾担任过某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的法务,在进入律师行业后,继续深耕金融保险领域的同时,不断向建设工程和劳动人事方向发力。曾代理的某科技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无人机坠毁索赔一案,入选天津高院金融审判领域的典型案例;代理的实际施工人诉发包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实现再审发回,最终逆风翻盘,帮助当事人拿回一百多万元工程款。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注重从客户商业需求出发,致力于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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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