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人刘某与受托人高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刘某将其用于购买某公司员工股份的39万元款项委托高某管理,高某须以自己名义与目标公司员工裴某签署股份代持协议。刘某依约将39万元交付高某,高某虽将相应款项转给了裴某,但始终未与裴某签订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后因目标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刘某的投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遂委托本所律师起诉高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39万元。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多轮诉讼程序,过程一波三折,最终在律师的坚守下,法院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二、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刘某的投资损失是否因经营风险所致。
一是紧扣合同约定,明确违约事实。 涉案《委托代理协议》的核心条款明确约定,高某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以高某名义与裴某签署股份代持协议”。我们始终坚持,高某未履行该项核心义务,导致刘某无法证明其实际出资人身份,无法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合同目的完全落空。高某的违约行为与刘某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是攻克“合同目的已实现”的错误认定。 在早期程序中,曾有法院的观点认为高某转款即构成适当履行。我们据理力争,指出代持关系的核心在于权利归属的法律确认,书面代持协议是保障委托人权益的法律基础。未经签署书面协议,所谓的代持关系无从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高某的履行存在根本性瑕疵。
三是坚守到底,申诉至最终翻盘。 面对原审判决的不利认定,我们没有放弃,持续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原审判决“缺乏合同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指令再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高某返还39万元,并在后续二审中维持了该结果,彻底扭转了局面。
本案是典型的因受托人未尽职履行核心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对于规范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漫长的诉讼历程也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不屈不挠、坚守法治信仰的职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