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王海军老师系高校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清华大学与日本东北大学联合培养刑法学博士,师从当代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纪委监察委特邀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张明楷教授。曾挂职省级检察院某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某高级人民法院实务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某省级政府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检察院申诉论证、业务咨询专家、仲裁委仲裁员。曾为检察院、法院业务培训授课,为公安政法系统及金融监管系统法律培训中层以上干部职员,也被邀请为律师协会、地矿局、园林委、人防办、中交一航局、中国平安银行、天士力控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授课及刑事合规培训。主攻代理重大疑难经济案件、职务枉法渎职案件、走私税务知识产权案件、金融保险票据案件及大型公司、企业合规业务。擅长运用刑法理论、法条文义、司法解释和既往判例进行全面复合、精细高效的实质辩护。在刑民行交叉领域,精于厘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和民事经济纠纷的界分标准,娴熟运用丰富多面的法律技能,以务实、踏实、扎实的执业风格、专业知识及司法智慧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担当法律人的社会责任,践行国家法治使命。
代表案例:
1、李某涉嫌洗钱罪九百余万,代理一审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撤回起诉。2、张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致死),代理二审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做出定罪免处的判决。
3、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1980万,代理一审辩护,法院做出缓刑判决。
4、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十亿余元,代理一审辩护,经细密精深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5、范某涉嫌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决十六年有期徒刑,代理上诉,终审改判罪名为逃税罪,改判刑期为三年十个月。
6、市政府办公厅干部赵某涉嫌贪污罪,代理一审辩护,法院做出缓刑判决。
7、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涉案金额三千余万,代理一二审,最终高级人法院做出缓刑判决。
8、孙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涉案金额四千余万,代理一审辩护,法院做出缓刑判决。
9、高某巨额受贿、行贿一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检察院联合侦办,代理一审,法院做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10、朱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代理一审辩护,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11、天津“10.28”爆炸案(“8.12”大爆炸之后),代理第一被告人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充分深入辩护,一审判处缓刑。
12、张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代理一审,经高效辩护,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羁押时间相当。
13、刘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代理一审,起诉变更罪名减少为贪污罪一罪,经过开庭精细辩护,法院下判前检察机关做出撤诉处理。
14、马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代理一审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仅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理。
15、“奔驰女”消费维权个人信息被泄露、名誉权被侵犯一案,综合运用刑民交叉代理方案,成功促成侵权方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如期全面维护了“奔驰女”的合法权益。
16、代理“20年后打师案”二审,经与二审法官细致深入沟通,最终取得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代表著作:《关于界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新思考》,载《湖北社会科学》(中文核心,CSSCI)2009/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1/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性解读》,载《法学评论》(法学核心,CSSCI),2013/4;
《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本体区隔》,载《甘肃社会科学》(中文核心,CSSCI),2013/4;
《国际刑法中海盗罪的当代解读》,载《刑法论丛》(CSSCI),2013/4;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建构》,载《中国司法》,2014/3;
《比较法视域下生命自主处分的法学理据》,载《河北法学》,(中文核心,CSSCI扩),2014/9;
《教义学视角下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处断再认识》,载《政法论丛》,(法学核心,CSSCI),2017/6;
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