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文与何某贤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

何某文与何某贤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5)丽刑初字第61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文,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贤,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申青,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国,男,出生于山西省宿州市,汉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清,男,1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何贤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国、马、张清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振文、被告人何贤与辩护人王申青、被告人马国、马、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文与同事陈某、孙某、刘某、范某等人一起饮酒后,在本市东丽开发区四经路东润物流附近,因琐事被告人何文与范某、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陈某、孙某劝开。后被告人何文电话告知了其弟即被告人何贤,被告人何贤纠集被告人马国、马、张清持铁棍来到现场,后被告人何贤持铁棍对陈某、孙某、刘某、范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陈某外伤致脾破裂,行脾摘除手术,被害人孙某、刘某、范某体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孙某、刘某、范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4月20日,五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何文、何贤进行民事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振文、何振贤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陈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文、何贤、马国、马、张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孙某、刘某、范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杜某,4、洪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四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为泄私愤,纠集人员持械斗殴,被告人何贤被纠集后又纠集多人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何文、何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马、张清被纠集后亦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该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文、何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被告人马国、马、张清均系被纠集者,均未实施殴打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均系初犯,被告人何文、何贤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被告人何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被告人马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铁棍三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芳

代理审判员: 阎 喆

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

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陆

发布时间:201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