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系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销售代表。2015年10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11年及2013年使用盖有伪造的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其报价专用章的标书文件,参与了投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委托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王申青律师,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已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接受委托后,王申青律师首先积极与法官沟通调阅案件材料并抓紧研究。通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王申青律师发现被告人罗某是一位生性老实善良、工作积极、努力付出的人,其只因法律意识淡薄却无意触犯刑法。
庭审中,王申青律师积极为被告人罗某进行辩护,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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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3-12